第三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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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关系之间定理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 签订保险合同是多方的法律行为;是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 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三、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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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性
- 单务性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无偿借贷)
-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而且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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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性
- 射幸合同是指履行取决于约定事件发生的不确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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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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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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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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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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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
-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 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保险人要具备法定的资格
- 保险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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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投保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必须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
保险合同关系人
- 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保单持有人
保险合同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 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提出变更另一方不得拒绝变更
变更内容包括:
- 保险期限
- 保险金额
- 保险责任范围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更
-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职业、缴费方式的变更
- 运输保险合同中航程、船期的变更
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变更
1. 保险合同无效
- 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 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 自始无效与失效
2. 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3. 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之后又重新开始
4.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 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 保险合同因标的全部失灭而终止
- 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 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 文义解释原则
- 意图解释原则
-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 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 补充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