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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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关系之间定理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 签订保险合同是多方的法律行为;是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协议
- 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三、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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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性
- 单务性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无偿借贷)
-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而且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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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性
- 射幸合同是指履行取决于约定事件发生的不确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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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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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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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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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性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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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
-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 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保险人要具备法定的资格
- 保险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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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投保人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必须具有缴纳保险费的能力